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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 老了有房住,有錢花!2018/03/13發佈

依據官方資料顯示,國人自有住宅佔不動產市場超過8成,但許多年長者退休後發現,身邊有房子、卻沒現金,政府推辦「以房養老」貸款將其房屋的價值化整為零,按月或年支付現金給直到借款人終老,所有權及使用權仍歸借款人,到期後只要清償借款,房子還是回歸所有權人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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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貸款將其房屋價值化整為零,按月或年支付現金,直到借款人終老。



關鍵1 房屋價值 化整為零



所謂「以房養老」是指擁有房屋產權的年長者,將產權抵押給承辦業務的金融機構。土地銀行表示,會評估借款人餘命、房屋現值及未來增值、折損等,以借款人去世時房產可能的價值,減去預期折損和預支利息,按申貸期限,將其房屋的價值化整為零,按月或年支付現金給直到借款人終老。



關鍵2 最高貸7成 年滿60歲



配合以房養老政策推出「幸福滿袋貸款」的合作金庫表示,只要民眾年滿60歲、擁有房屋即可申辦,貸款成數最高7成;首次貸款期間加計借款人年齡合計數不得低於95,且最長以35年為限,若屆期,借款人仍生存,經銀行同意可延長貸款期間;已出租的房子也可申辦,但估價時會扣除押租金,放款率最高改以64%計算。



關鍵3 清償借款 繼承房產



借款人往生後,房子並不會變成銀行的,合作金庫表示,房子只是抵押給銀行,所有權及使用權還是借款人的,到期只要清償借款,房子還是回歸所有權人或繼承人;若繼承人不願處理該筆貸款,銀行會向法院申請拍賣房屋,拍賣價金還款後若有剩餘,則歸還給繼承人,若有不足額,則續針對借款人的其他財產進行追償。



土地銀行表示,政府立意良好,但有不少長輩擔心兒女會被視為不孝,進而勸阻其向銀行抵押房地貸款養老,甚至不願擔任通知義務人,出現兩造爭執情形,讓銀行端也不敢核撥貸款。合作金庫則表示,若房貸尚未還清,將依貸款金額高低、還款情形,決定是否核准「以房養老」貸款或另規劃其他專案。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台北市府 「居住正義論壇Ⅶ」3月16日上路2018/03/13發佈

居住權是基本人權,為落實居住正義,達到住者適其屋,台北市政府將於2018年3月16日上午8時40分至下午3時45分假台北晶華酒店3樓宴會廳A(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39巷3號)舉辦「居住正義論壇Ⅶ」,邀集各界一同討論,讓台北邁向永續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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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居住正義論壇Ⅶ」3月16日上路,邀請各界共襄盛舉



「居住正義論壇Ⅶ」論壇由台北市府都市發展局、社會局、財政局及地政局共同舉辦,當日探討議題有「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加值服務行動方案」、「新世代住宅的實踐與未來」、「房屋稅制再精進」及「台北市健全租屋市場的挑戰」,論壇也將邀請產、官、學等各界人士擔任與談人,期待藉由論壇提供政策公開研討平台,凝聚社會大眾對於居住正義議題的行動共識,以規劃符合市民需求的住宅與房市政策。



本次活動開放一般民眾參加(上、下半場名額各限制150人),預計於2018年3月7日下午2時起於網站開放報名,額滿為止,歡迎各界踴躍參加。活動報名請上論壇主題網站http://living-justice-forum.dosw.gov.taipei/seventh



論壇當天無法參與的民眾,台北市政府也貼心提供活動直播服務,民眾可以於107年3月16日當日上午9時起,透過前述網址全程觀賞,對於論壇相關活動報名事宜如仍有任何疑問,請洽前述網址各局聯絡窗口。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個人售屋,應以實價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2018/03/13發佈

南區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如係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惟「房屋」交易所得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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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查獲轄內甲君辦理201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2016年度出售位於屏東市區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60萬餘元,補徵稅額及罰鍰2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法律講座—不動產交易爭議面面談2018/03/13發佈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本年度(2018)第1場生活法律講座,訂於3月30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於林口區公所4樓會議室(林口區仁愛路1段378號4樓)舉辦;邀請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蘇錦霞(曾任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為市民朋友深入淺出地講解「不動產交易爭議面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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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生活法律講座—不動產交易爭議面面談



蘇錦霞律師將分別從:「預售屋買賣流程」、「成屋買賣流程」 及「房屋買賣糾紛態樣」等3面向,精闢解說不動產交易常見爭議事項。本次演講採自由入席,坐滿為止,參加本講座者即贈實用的宣導品1份。演講後將舉行抽籤問答及摸彩活動,贈送精美禮物。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分期繳納 遺產稅額30萬元以上,繳納有困難2018/03/13發佈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納稅義務人確實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也就是繳納期限最長可達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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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有困難,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分期繳納遺產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當日,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例如經核定應納遺產稅72萬元,繳納期限為2017年2月27日,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繳納4萬元稅款。納稅義務人於同年4月10日繳納第1期稅款,除繳納4萬元外,還須繳納利息47元【40000元×1.04%利率×42日/365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捐,如果沒有如期繳納,稽徵機關就會在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加計利息,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如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款,應特別注意每期繳納期限,並確實於各期限繳日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營業人出售容積移轉權益,應課徵營業稅2018/03/13發佈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銷售勞務,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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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取得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嗣後再銷售予第三人,係將該土地可建築樓地板面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作為建築使用,性質與出售土地有別,係為「權利移轉」,按財政部2009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142920號函釋規定,核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2013年間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權益,嗣後再以1億1,266萬餘元銷售予第三人,惟誤認係銷售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免徵營業稅之土地,遂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並申報免稅銷售額,經該局查獲,涉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並短漏報應稅銷售額1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百餘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及同法第48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有疑問,請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違反規定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移轉,不用貼花2018/03/13發佈

廖先生持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契約書,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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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稅務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移轉,該契約書不用貼花



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2005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749360號函釋「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亦即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房東注意 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該扣繳稅額視同租金2018/03/13發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由A公司負擔租賃所得扣繳稅額,B君每月實收租金180,000元,A公司誤以180,000元的10%扣繳稅款18,000元,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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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注意 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該扣繳稅額視同租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前例A公司每月給付B君180,000元,扣繳稅額由A公司負擔,則其租金應扣繳所得額為200,000元〔180,000÷(1-10%)〕,租金應扣繳稅額為20,000元(200,000×10%)。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不論係公司行號或小規模營業人,如因承租營業場所或店面而給付租金,應按實扣繳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填報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房東租金收入符合住宅法,享「這個」優惠2018/03/13發佈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實現居住正義、保障弱勢族群,鼓勵將房屋出租予弱勢族群,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收入,依2017年1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住宅法規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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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收入如符合住宅法規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優惠



該局說明,依新修正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出租期間收取之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0,000元。另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或透過租屋服務事業轉租代管予符合使用規定之對象,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0,000元。又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所得,可檢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可依租金收入60%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於2017年2月起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之陳君,每月租金20,000元,李君於201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110,000元(20,000×11個月-10,000×11個月),再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金所得。



該局提醒,符合住宅法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檢附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以減輕賦稅負擔,請民眾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北市啟動頂二層違建專案 強拆兩案2018/03/13發佈

台北市建管處啟動「頂二層違建專案」,凡妨害公共安全者依法強拆,今天首先執行寧波西街和南港路兩處頂加既存違建,以每月至少拆除6件為目標,共計將執行307件。



去年底新北市中和區違建公寓大火造成9死,也讓各界再度關切違建問題。台北市長柯文哲當時也指示相關局處,要針對北市頂樓加蓋問題進行通盤檢討;北市建管處也說明,屋頂上加兩層的雙層違建及頂樓加蓋有隔間者,都會是優先拆除對象。



建管處副總工程司洪德豪今晚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目前清查涉有影響公安的頂二層違建共計307件,除疏導自拆之外;另一方面則會進行強拆,雙管齊下,由於拆除難度高且人力有限,目前訂定每月以至少拆除6件為目標。



洪德豪指出,建管處今天已先行針對北市中正區寧波西街及南港區南港路等兩處住家頂加既存違建,進行強拆。



建管處處長張明森表示,自107年度起,除遏止新違建產生外,對於屋頂既存違建嚴重影響公安者,若裝修隔出3個以上使用單元、加蓋第二層以上及未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成立專案。



張明森說,除藉此持續加強違建查報優先執行拆除作業,以維住居安全外,也展現北市府處理影響公安的頂樓違建決心。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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